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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标公告] p2p理财要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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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8588 发表于 2015-10-26 14: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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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理财要火啦!!!

    P2P行业的发展的有利条件为

    1)政府和监管的支持
    降低了民间借贷的利率,有利于小微企业,有利于个体户和消费者,可以认为是普惠金融的一种,因

此政府和监管机构支持这种商业模式。

    2)大量投资人的出现
    社会财富的增加,金融常识的普及,将会产生大量的自由投资人。由于房地产进入调整期,黄金投资

、证券投资、债券投资收益不理想,将会有更多的投资人进入P2P行业进行投资。

    3)风险投资的大量进入
    简单的讲风险投资是最怕风险的,如果其不看好P2P行业,其不会大量进入此行业的。一定是未来P2P

市场巨大,风险可控,风险投资才会进入,连境外投资巨头,投资了Lending Club 的KPCB也加入了投资

大军。

    4)资金的需求量一在高速增长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形成的政府和民众对财富追求的社会文化。这种对财富的追求推动大量的个

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大学生、职场人士不断进行创业,尝试各种商业模式,资金的需求量一在高速增长



    5)城镇化带来的机会
    城镇化进程过程中必定会提高农业生产率,降低农业人口,大量农业人口走向城镇,从社会稳定角度

出发,国家必须鼓励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创业中去,因此其资金需求巨大,银行目前能够

拿出支持小微企业的资金有限,因此P2P的市场巨大。

    6)同银行错位竞争
    P2P行业面对的客户是具有小额资本需求,但高风险的特点,其大都不是银行目标客户,因此竞争者

少,市场大巨大,目前民间借贷市场在8万亿左右。

    7)边际收益逐步增高
    P2P在形成一定规模后,其风险管理成本和业务运营成本都会比传统金融企业低,因此边际收益将会

逐步增高,边际成本将会逐步降低。

    8)信用消费的到来
    中国在未来几年逐步进入信用消费社会,相对信用卡分期付款的年化18%左右的利率,P2P的12%到15%

的年利率将会具有一定的吸引力。2013年中国信用卡消费总额为8万亿,如果其中10%转化为分期付款,未

来将会有接近1万亿的市场。

    从金融风险管理角度出发,既然P2P有如此好的市场前景,如此高的资金资金收益(大概3%-5%)一定蕴

含着不少的风险,P2P行业常见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平台信用风险、借款人信用风险、网站技术风险、客户

信息保护、政策法规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由于很多文章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我就不再阐述了。

    P2P模式下的借贷关系有何法律依据?

    P2P是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由于借贷双方法

律地位平等,经共同协商,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因此该借贷关系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毋庸置疑,民间借

贷自古存在,在法律上具有合法地位,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翻阅我国《民法》、

《合同法》可以看到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

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依照上述法律可知,由P2P促成的借贷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旦发生借款不能按时偿还的违约行为,

出借人便可执借款合同将纠纷诉诸法院,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帮助其讨回相应的债权利益。

    那么是否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的保护呢?笔者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

件的若干意见》中看到: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

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受法律保护的。

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只要P2P平台促成的借贷交易

利率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这条规定,那么该借贷关系即可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如何?

    作为提供咨询与管理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是否具有合法性、规范性呢?提供P2P平台的公司所开展

的业务限于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和交易匹配、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而公司则会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

费用。这类业务与民法上所说的居间服务相吻合,即作为第三方的居间人,提供居间平台,为委托人提供

中介信息与服务,协助双方签订合同等均属于居间服务。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

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由此可见,

提供P2P平台的机构在法律上被称为居间人,其所提供的服务属于居间服务,居间人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

一定报酬是获得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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