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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信用卡年费陷阱应“内外兼修”

2019-8-15 20:01| 发布者: 卡神小编| 查看: 28051| 评论: 0
摘要: 北京的赵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一件因信用卡年费引发的烦心事儿。今年6月25日,赵女士偶然查看手机短信时,发现华夏银行给她发来一条还款通知,具体内容为:您的华夏银行标准信用卡账户6月账单,人民币680元,美元0元;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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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的赵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一件因信用卡年费引发的烦心事儿。今年6月25日,赵女士偶然查看手机短信时,发现华夏银行给她发来一条还款通知,具体内容为:您的华夏银行标准信用卡账户6月账单,人民币680元,美元0元;到期还款日7月5日,如已还款请忽略……赵女士平时很少查看手机短信,见是银行发来的,她才特别留意了一下。这一看,让赵女士心中满是疑惑:我已经很久没有使用这张华夏银行信用卡了,为什么要还款?这680元的消费从何而来?(8月14日《检察日报》)

  如此遭遇,可以用“人在家中坐,费从卡中生”来形容。办卡主要用于绑定ETC收费,且在使用过程中,且每年消费满5笔就可以免年费,这几乎是一个免年费的套餐,然而银行2017年变更规则后未及时告之用户,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收费信用卡年费,此单方面的做法无疑于强制性消费,设置了一个事实上的“消费陷阱”,如此粗暴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做法,自然难以避免引发消费者的强烈抵制。

  通过迅速而及时的沟通,信用卡用户赵女士挽回了损失,但暴露出的问题却亟待引起高度重视。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银行服务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由银行根据实际情况自我决定。不过,银行所提供的任何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其收费价格的制定与调整,首先必须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并且应当通过最有效的渠道进行传递。知情权作为消费权中的基础部分,得到了满足才能让消费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可以选择继续接受产品或者服务,也可以选择放弃,而不是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了权益损害。

  由于个人在银行业的信用状况,与自身的信用体系息息相关,因而在利益博弈上,银行往往处于强势地位。比如赵女士若不据理力争,甚至以销卡为威胁来维权,所产生的年费若不及时结清,利滚利会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还可能因为长期拖欠而成为老赖,沦为失信人而进入黑名单,各种权利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样的结果思之其恐,也让人望而生畏。正是在这种强弱分明的情况下,尤其需要通过个案反思一个问题,靠什么来避免信用卡年费之类的消费陷阱,消费者如何真正有效的保护自身权利。

  消费者 “拥有一双慧眼”,熟知规则、了解常识并能做到正确运用,作出消费选择时要理性、慎重,权利受到损害时,具备不惜代价维权的勇气、信心和必要的能力。比如为保障信用卡用户的合法权益,按照专家的建议,要关注开卡合同约定,进行年费对比并正确使用信用卡,观察和考虑银行政策调整,及时投诉不合法和不合规的行为。消费者作为自身权利保护第一道关口,确实起到无以替代的作用,无论从国外的经验还是现实的实践来看,消费者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越强,则侵权行为发生的机率也就越低,对监管方面也能起到极强的促进和约束力。但如果把防止消费权利侵害的责任,都让消费者或者被侵权人去承担,而不给予必要的规则保护和路径满足,则信用卡年费“成为糊涂账”的侵权现象,就始终难以得到根除。

  近年来,金融消费领域的权益侵害呈现高发态势,银行存款竟会“不翼而飞”、理财产品要兑付竟遭遇“翻脸不认账”;P2P跑路,消费者投诉无门……究其原则在于,外部约束力度不够,造成金融机构内控不严,违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比如在此案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在赵女士沟通甚至威胁销卡无效后,其还有什么救济的渠道,有多少胜算的把握,手中还有何种快捷有效的利器。若没有完善的规则与完备的监管体系,则信用卡年费的陷阱,就很难建立起整体联动的防控阀。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应进一步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让“一龙治水”为主、“多龙治水”为辅,协同共治为根基的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尽快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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