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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办信用卡 工行被判侵犯名誉权

2018-6-9 12:05| 发布者: 卡神小编| 查看: 421| 评论: 0
摘要: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侵犯闫某名誉权,支付原告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工行泉山支行在办理信用卡,特别是后期上传、登记涉原告的不良信用信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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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工商银行徐州泉山支行侵犯闫某名誉权,支付原告闫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工行泉山支行在办理信用卡,特别是后期上传、登记涉原告的不良信用信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闫猛名誉权的侵害,工行应消除闫某的不实失信记录。

从未在徐州生活学习过 外地读大学时却被办信用卡

工行徐州泉山支行称,2011年11月14日,闫某因经营及消费需要在工行泉山支行处申请办理牡丹贷记卡一张,信用额度为40万元。信用卡透支后,未在约定的到期还款日还款,截至2013年8月31日全部应还本息合计319792.88元。

根据资料显示,闫某出生于1992年,没在徐州生活、工作或学习过,2011年,在苏州上大专,后来又去南京读本科,毕业后在云南参加工作。

个人信息不真实 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信用卡申办材料显示,“闫某为徐州闽冶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职工、年收入为52万元”。综合原告闫某的年龄、籍贯、学习经历等因素分析,明显不合常理。信用卡额度调整审批单上显示信用卡额度为40万元整,并载有“我行泉山支行行长金军推荐,我行泉山支行负责调查及审查”的内容。综合全案事实,法院认定闫某并未申请办理信用卡,其不应对该信用卡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院还委托西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12月5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结论:信用卡申请表上“闫某”署名字迹与供检的闫某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

撤诉后依然上报不良信用记录 工行被判侵犯名誉权

工商银行早在2013年即因信用卡纠纷起诉闫某,后发现非闫某本人办理而撤诉。撤诉后,工行泉山支行向人行征信中心上传、登记了闫某的不良记录。闫某发现自己被列入黑名单后,多次向工商银行反映,但工商银行答复必须偿还欠款或者公安机关破案后才能消除。

法院认为,工商银行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闫某名誉权的侵害。另外,工商银行上传闫某不实的不良信用信息,其持续时间较长,给闫某造成了较大精神困扰,判处工行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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