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信用卡服务平台
卡神吧 首页 贷款资讯 企业贷款 查看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

2022-3-2 20:12| 发布者: Kshen| 查看: 157| 评论: 0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 ...

卡神交流微群

全国信用卡交流微信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了解更多知识,请关注卡神吧,为您提供信用卡、贷款、理财、保险等资讯及交流!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最新文章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

网站客服:

910303403

公司:福建卡神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3号阳光天地G2座

Copyright ©2014-2020 卡神吧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闽ICP备15014850号 闽公网安备 35010402350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