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粤01民终XXXX号上诉人A某与被上诉人B某行金融借款合同案中,A某是残疾人,肢体存在四级伤残,且自称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但B某行却与A某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没有抵押及其他担保的情况下向A某提供信用贷款。此外,A某还称其系通过贷款中介与B某行取得联系并办理涉案贷款业务,涉案贷款已转入案外人账户,其本人并未实际取得贷款,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风险防范建议 (一)加强对贷款发放的审核,细化客户分类。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建立相应的风险等级防范机制,严格审核还款能力,在普惠金融的基础上提高金融服务精细化程度,降低人民群众被不法分子欺诈的可能性。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第五、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根据上述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不同客户群建立相应的贷款风险限额,对贷款客户进行分层管理,在取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获取个人收入类信息,如公积金、社保、税收、保单等信息,以及学历、消费、支付等信息,综合核定客户的还款能力。针对不同客群进行风险策略细分,识别客户的真实贷款意愿,包括不限于:贷前加强尽职调查、人脸识别、出账前电话问题核实、贷后电话回访等,了解客户消费习惯、收入来源等客户信息,降低贷款欺诈的可能性。对老人、残疾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客户群体,建议建立更为审慎、严格的审核、面谈、录音录像等机制,严格核实其贷款意愿、贷款行为的真实性,避免该类客户群体被不法分子欺诈、沦为不法分子骗取银行贷款的工具。 (二)注重从业人员培训,规范获客渠道。 一是要强化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其贷款产品的用资成本,杜绝虚假宣传及欺诈金融消费者等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金融消费者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包括金额的确定方式,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等重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根据上述相关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贷款的年化利率,并且该年化利率应已包括贷款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至四百九十八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拟定合同文本时应注意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客户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客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客户的要求,对该等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发生纠纷时客户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其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或相关条款被认为无效。 二是应严查本单位工作人员与非法助贷机构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形,规范贷款业务获客渠道,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人民群众用资成本,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4号)指出“银行业侵犯消费者权益乱象”形式包括“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方面……未建立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未与合作机构明确双方责任义务与风险管理措施,未明确合规管理方式要求。”“在信贷业务中,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唯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取正常贷款的相关手续及获得贷款。” 根据上述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执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在满足相应的标准和完成审批程序之后方可开展业务合作。在与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风险管理措施,明确双方关于合规管理方式的要求,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客户收取费用。业务合作过程中,应定期对合作机构开展识别和评估工作,发现合作机构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的,执行退出机制。在信贷业务中,不得违规与各类中介、咨询公司等第三方“合作”,不得将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的实质性职责交由第三方机构承担;不得与中介机构、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串通,强迫小微企业、个人消费者只有接受第三方服务并支付费用等附加条件才能获得贷款,从而推高企业或个人融资成本。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应告知客户直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增强自身服务实体经济的本领。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和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增强案防与员工行为管理责任感与紧迫感,通过组织员工学习各类业务合规要求,了解行为合规底线、行为合规风险点等方式,规范业务开展。将员工行为管理纳入银行检查重点,并在具体的现场检查工作中执行落实。同时,通过同业及本单位员工行为管理风险案例和金融违法犯罪警示教育等方式,教育引导各级干部员工“不想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认真履行合规责任,规范业务操作。 来源:广东银行同业公会 ? 了解更多知识,请关注卡神吧,为您提供信用卡、贷款、理财、保险等资讯及交流! 特别声明1、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卡神吧系信息发布平台,卡神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2、您若发现有侵略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3、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请帮助我们转发它分享给你身边的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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