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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申请查封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江夏金口25万方地块

2021-5-21 15:30| 发布者: a8710413| 查看: 258| 评论: 0
摘要: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财保4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一至二楼。负责人:刘军,行长。被申请人:湖北汤池生态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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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财保49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一至二楼。

负责人:刘军,行长。

被申请人:湖北汤池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汤池镇温泉121路。

法定代表人:向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科利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学明,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汤池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利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学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9,527,297.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补充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淮山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251738.0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420××)。

上述查封财产的总限额为299,527,297.11元。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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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武汉并购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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