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财保49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一至二楼。 负责人:刘军,行长。 被申请人:湖北汤池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应城市汤池镇温泉121路。 法定代表人:向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科利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环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学明,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汤池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科利达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学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查封、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9,527,297.1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补充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湖北世纪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淮山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面积:251738.06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江夏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单元号:420××)。 上述查封财产的总限额为299,527,297.11元。查封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渠道,不代表本号的观点和立场,本号秉承事实原则从相关渠道挖掘有价值信息,对文章有关内容未发表任何主观评论和观点,引发的一切后果与本号无关。 撰文:武汉并购观 审核:行根 主编:贾明 本号首席法律顾问:杜亮律师 商务合作:283274931@qq.com 武汉最具影响力房地产B端头部矩阵,旗下拥有“武汉观察家”、“武汉并购观”等多个公众号、头条号、直播号等,创始人从业经历丰富:曾操盘武汉诸多地产项目,亦曾任职top30强房企武汉公司投资总监、现供职于某央企平台。矩阵目前拥有数万高端粉丝,核心粉丝群涵盖房企一把手、银行行长、投融资营销口负责人、大学教授、建筑设计院院长等业内人士,长期聚焦于房企动态、土地信息、项目收并购、楼市政策及走势分析。 欢迎扫码关注武汉地产B端头部矩阵旗下公众号 了解更多知识,请关注卡神吧,为您提供信用卡、贷款、理财、保险等资讯及交流! 特别声明1、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卡神吧系信息发布平台,卡神吧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2、您若发现有侵略您著作权行为,请及时告知,我们工作人员将在第一时间删除侵权作品、停止继续传播。 3、如果你喜欢这篇文章,请帮助我们转发它分享给你身边的好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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