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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资讯] 最高检:无证经营支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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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神小编 发表于 2018-7-25 11: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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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显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行为的认定将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为依据,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文件中提到,在具体办案时,要深入剖析相关行为是否具备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特征,准确区分支付工具的正常商业流转与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区分单用途预付卡与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充分考虑具体行为与“地下钱庄”等同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方面的相当性以及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严格把握入罪和出罪标准。

《纪要》中称,支付结算业务(也称支付业务)是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服务。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纪要》明确,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该业务的行为,违反《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破坏了支付结算业务许可制度,危害支付市场秩序和安全,情节严重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分为两种:
(1)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基于客户支付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无证网络支付机构为客户非法开立支付账户,客户先把资金支付到该支付账户,再由无证机构根据订单信息从支付账户平台将资金结算到收款人银行账户。

(2)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经营多用途预付卡业务。无证发卡机构非法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聚集大量的预付卡销售资金,并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向商户划转结算资金。

日前,集美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法批准逮捕周师荣等11名犯罪嫌疑人。
经查,2016年3月至2017年10月,周师荣等11人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多家公司对接民生银行厦门市分行等多家银行、上游支付机构的方式,获取支付通道,并以此为基础设计开发聚合移动收款管理系统(简称“百事易母平台”),推出移动“云X”APP、“盛X宝”APP等收款工具,开展银行卡收单、快捷支付、扫码支付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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