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深陷P2P贷款炒股 还把公司拉下水
2019/12/30 09:09:52
“他(李小明)算不上是赌徒,赌性不大。应该是越套越深吧。”陈敬隆如是评价昔日同事,据他介绍,李小明行事谨慎,“胆子比较小”。 李小明,欧比特(300053,SZ)原董事,欧比特子公司广东铂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亚信息)原法定代表人、原执行董事,过去几年,李小明沦陷在P2P贷款炒股中,后期更是利用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将铂亚信息拖下水进行担保,已查出的违规担保金额约4.4亿元,顾亚红是铂亚信息总经理,陈敬隆是铂亚信息副总经理。
01丨炒股炒成股东,用“同名同姓掩盖”
铂亚信息主营业务是人脸识别与智能图像,主要应用领域包括公安、司法、市政、安防、智慧城市、平安城市等。欧比特在半年报中形容铂亚信息“是驱动公司业绩的重要因素”。
然而,从创立到新三板挂牌,再到并入欧比特,一路风雨走来的铂亚信息,如今因为李小明的违规担保,正经历着至暗时刻。
直到2014年4月,几经股权变更的铂亚信息在新三板挂牌,李小明、顾亚红、陈敬隆持股比例分别为20.7%、15.5%及15.5%。
根据欧比特的公告,今年5月,铂亚信息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今年7月,李小明辞去了欧比特董事职务,不再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任何职务,而其原本的任职期限是到明年5月。 2014年10月,欧比特提出5.25亿元收购铂亚信息100%股权。收购公告披露,李小明、顾亚红和陈敬隆三人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是铂亚信息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铂亚信息44.61%股权。 加入欧比特后,李小明、顾亚红和陈敬隆带着经营多年的铂亚信息迎来了2015年,这一年,资本市场两件大事将被历史铭记:一是股灾,二是P2P热潮。如今回头看,第二件事或许是李小明人生发生转折的起点。
顾亚红和陈敬隆清楚记得,“李小明”出现在常山北明股东名单时,曾在公司内部引发讨论,当时李小明解释为“同名同姓”,“也怀疑怎么有这么一大笔资金,但这个名字(李小明)本身也比较普通,出现同名同姓也是合理,我们也就没当一回事了”。顾亚红回忆道。
02丨炒股找人代持,借钱找人出面 实际上,就在作为常山北明股东首次浮现公众视野的前几个月,李小明办了一笔民间借贷。 但此后便一发不可收拾起来。 常山北明2016年年报显示,李小明持股1746.38万股;到了2017年一季度末,李小明的持股数已经上升到2148.1万股,以2017年3月31日收盘价11.31元/股估算,其市值达2.43亿元。不过,这些股份均处于质押状态。与此同时,李小明持有的1171.36万股欧比特股票也全部处于质押状态。 然而,自常山北明2017年半年报开始,“李小明”消失了,与此同时,俞振军、唐勇辉、查振松三人出现在股东名单中。 铂亚信息方面透露,李小明已经承认通过这三人代持常山北明股票。
实际上,不仅是代持,李小明违规担保中最大的一笔借款,也是通过上述俞振军、唐勇辉、查振松三人名义代为借款。
李小明还签下一份承诺书,其中提到,因急需资金,已通过相关平台介绍向李勇明借款,“但因本人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出面签订借款合同,故请求查振松等人帮助我出面,用他们的名义与李勇明签订借款合同,代我向李勇明借款”。
在上述资料中,仅披露了放贷方是李勇明,而欧比特回复深交所的公告则披露了更多细节:2017年6月21日,李小明以俞振军、唐勇辉、查振松名义与李勇明、广州璟诚担保有限公司、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李勇明向李小明实际放款2.5亿元,借款期限:2017年6月22日~2018年7月21日。 万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PPmoney平台公司,PPmoney官网介绍该公司简称为PPmoney网贷。 根据李小明此前瞒着公司签下的借款合同,铂亚信息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放贷方之一的李勇明此前2次起诉后撤诉,最终,李小明与李勇明在今年3月签下《和解协议》。而正是这份协议,将铂亚信息推向了更危险的境地。 《和解协议》中提到,借款期限届满后,合同乙方(俞振军、唐勇辉、查振松、李小明和铂亚信息)未能按期还款,李勇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协商,李勇明撤诉,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就是这份合同,将铂亚信息从担保人变成了借款人。 根据欧比特的公告,目前已查明,李小明有近4.4亿元的违规担保牵连铂亚信息。对于其中1.08亿元,公司采取民事诉讼应对;对于另外的3.31亿元,公司采取刑事报案处理,原因是公司认为李小明“企图通过仲裁等手段”侵害公司利益。
首次开庭未能得出结论,二次开庭时间定在2020年1月9日。欧比特在公告中表示,“鉴于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指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往往都是认章不认人,“多数情况下,是以担保合同上有无公司印章作为第一判断标准”。
在此背景下,多年以来,也有不少公司受实控人或高管违规担保拖累。《中国经营报》11月报道,2019年以来,61起涉违规担保案件中,有42起判上市公司担责。 不过,最高法院在今年11月14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广东六达律师事务所贺文年认为,公司提供担保时,P2P平台若没有尽到义务,应基于其过错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自:每日经济新闻,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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