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还是不管制?:政府部门对P2P贷款的回应
作者:周鑫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博连读生)
论文《管制还是不管制?比较美国、中国和台湾政府对P2P贷款的回应》,是一篇2018年发表于《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的文章,作者是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蔡昌贤老师。研究通过聚焦制度突破的障碍与压力,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实情况,使用案例研究法,深入探讨了P2P市场的发展的环境屏障与制度局限。
1
案例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P2P市场的发展轨迹及现状
在该研究中,P2P市场借贷被定义为“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向借款人放贷”。随着全球金融技术革命的发展,(P2P)贷款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过去十年迅速发展。在P2P借贷交易过程中,大量的交易记录被积累起来,通过以金融技术为驱动的信用评估机制,帮助借款人获得新的信用。这些借款人通常是被传统金融中介拒绝,但仍存在较大融资需求的人群。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P2P借贷的商业模式不同,政府部门对此模式的回应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对P2P借贷模式一直是被动的,要求平台完全遵守现存的证券法规。而在中国,政府虽然最初持不干涉态度,但由于一系列的P2P失败案例,后期陷入管理被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P2P平台限制于信息中介模式。在台湾地区,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为首的台湾监管机构,初期对P2P贷款的回应,同样是被动的,他们认为P2P贷款行业不应跨越现有监管和业务结构下划定的红线。但台湾当局想在此行业上变得更有作为,便引入了大量的金融技术发展和创新实验法案(“金融技术沙箱法案”)。从本质上讲,该举措可能是解决金融竞争和创新之间的监管困境的方法之一,但研究者认为它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该研究建议针对当前的制度设计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将金融竞争和创新的权力重新分配给一个更有动力的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独立于传统监管体制之外,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竞争和金融技术所带来的创新。
研究检视了P2P市场借贷的商业模式,并比较了美国、中国和台湾地区对P2P借贷等金融选择的监管回应。
2
制度辩论:P2P市场自制与控制的博弈
(一) P2P市场的监管特征
?市场回应。包括两类国家。第一类国家包括那些什么都没做的国家。没有监管方面的言论或行动。第二类国家主要包括对金融技术进行部分或分散管制的国家,即被动监管类型。
?主动作为型的国家特征。在这些国家,有大量的监管技术,但监管行动是有限的,而且存在监管风险,其本质目的是在实际行动有限的情况下,树立监管行动的形象。这种关注可以采取咨询文件、白皮书或会议的形式。此类型国家可能从事被称为监管指导性的工作,也可能通过建立一个所谓的监管沙箱来降低技术风险的可能性。
(二)引入“更多原则导向监管”
(more principles-based financial regulation,MPBR)
MPBR代表了一种制度哲学的转变,即从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基于规则的监管体制,转为一种较少规定的方式。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采用了监管沙箱,允许“在监管批准和监督的范围内,以实验性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
这个监管沙箱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在这里,企业可以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招致参与相关活动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监管沙箱”意味着FCA引入了一种正式形式的均衡治理,没有过多的监管,这符合MPBR的精神。尤其是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沙盒内的实验结果,审查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修改,或者是否有必要发布监管指导。
(三)金融竞争和创新
由于官方的监管机构容易受到监管俘获、监管惰性和政府机构规避风险倾向的影响。审慎的监管机构将更关注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而不是金融竞争和创新。所以,成立一个完全独立的金融竞争监管机构,以及扶持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可以更好地为金融科技驱动的金融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的监管确定性。
3
P2P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
1.启动维度监管思路。设置全面监管、指导性监管、技术型监管、被动监管、放任监管等不同维度边界,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对市场进行主体鉴定和运作模式的详细划分,找准不同维度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模型。此外,在不同维度的监管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管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实现监管过程质量和效果的不管转化。2.引入制度实验室。探索新型市场运行模式,并将其纳入制度实验室。在实验室中设置不同的实验阶段和实验情景,检验制度张力和新型市场运行模式的市场生存力。从实验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并丰富成果,以此防止新兴市场探索模式与制度之间的硬着陆,造成双方不同的刺激与影响造成的市场不稳定。
3.鼓励培育制度创新。鼓励开展市场发展的研究和公关,不断强化市场进化的积极效用。市场的发展和进化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设计进步的集中体现,是带动民族文化进步和民族力量凝聚的引擎,也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极大促进。鼓励培养新型市场的存在关系和存在结构,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
此外,如何把握自控与控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理性设计制度实验室?如何发挥市场进化过程中的带动引领作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Tsai C (2018).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 Comparison of Government Responses to Peer-to-Peer Lending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aiwan.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87(4): 1077-1122.
END
数字治理文献研读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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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史晓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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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博连读生)
论文《管制还是不管制?比较美国、中国和台湾政府对P2P贷款的回应》,是一篇2018年发表于《辛辛那提大学法律评论》的文章,作者是台湾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的蔡昌贤老师。研究通过聚焦制度突破的障碍与压力,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现实情况,使用案例研究法,深入探讨了P2P市场的发展的环境屏障与制度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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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P2P市场的发展轨迹及现状
在该研究中,P2P市场借贷被定义为“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向借款人放贷”。随着全球金融技术革命的发展,(P2P)贷款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在过去十年迅速发展。在P2P借贷交易过程中,大量的交易记录被积累起来,通过以金融技术为驱动的信用评估机制,帮助借款人获得新的信用。这些借款人通常是被传统金融中介拒绝,但仍存在较大融资需求的人群。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P2P借贷的商业模式不同,政府部门对此模式的回应也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对P2P借贷模式一直是被动的,要求平台完全遵守现存的证券法规。而在中国,政府虽然最初持不干涉态度,但由于一系列的P2P失败案例,后期陷入管理被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将P2P平台限制于信息中介模式。在台湾地区,以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FSC)为首的台湾监管机构,初期对P2P贷款的回应,同样是被动的,他们认为P2P贷款行业不应跨越现有监管和业务结构下划定的红线。但台湾当局想在此行业上变得更有作为,便引入了大量的金融技术发展和创新实验法案(“金融技术沙箱法案”)。从本质上讲,该举措可能是解决金融竞争和创新之间的监管困境的方法之一,但研究者认为它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方法。
该研究建议针对当前的制度设计进行结构性改革,并将金融竞争和创新的权力重新分配给一个更有动力的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独立于传统监管体制之外,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竞争和金融技术所带来的创新。
研究检视了P2P市场借贷的商业模式,并比较了美国、中国和台湾地区对P2P借贷等金融选择的监管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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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辩论:P2P市场自制与控制的博弈
(一) P2P市场的监管特征
?市场回应。包括两类国家。第一类国家包括那些什么都没做的国家。没有监管方面的言论或行动。第二类国家主要包括对金融技术进行部分或分散管制的国家,即被动监管类型。
?主动作为型的国家特征。在这些国家,有大量的监管技术,但监管行动是有限的,而且存在监管风险,其本质目的是在实际行动有限的情况下,树立监管行动的形象。这种关注可以采取咨询文件、白皮书或会议的形式。此类型国家可能从事被称为监管指导性的工作,也可能通过建立一个所谓的监管沙箱来降低技术风险的可能性。
(二)引入“更多原则导向监管”
(more principles-based financial regulation,MPBR)
MPBR代表了一种制度哲学的转变,即从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基于规则的监管体制,转为一种较少规定的方式。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采用了监管沙箱,允许“在监管批准和监督的范围内,以实验性的方式进行金融创新”。
这个监管沙箱是一个“安全的地方”,在这里,企业可以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交付机制,而不会立即招致参与相关活动的所有正常监管后果。“监管沙箱”意味着FCA引入了一种正式形式的均衡治理,没有过多的监管,这符合MPBR的精神。尤其是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沙盒内的实验结果,审查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否需要修改,或者是否有必要发布监管指导。
(三)金融竞争和创新
由于官方的监管机构容易受到监管俘获、监管惰性和政府机构规避风险倾向的影响。审慎的监管机构将更关注银行的安全和稳健,而不是金融竞争和创新。所以,成立一个完全独立的金融竞争监管机构,以及扶持一个健康稳定的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可以更好地为金融科技驱动的金融市场发展提供长期的监管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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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
1.启动维度监管思路。设置全面监管、指导性监管、技术型监管、被动监管、放任监管等不同维度边界,不断提升监管效率。对市场进行主体鉴定和运作模式的详细划分,找准不同维度的监管指标和监管模型。此外,在不同维度的监管过程中,引入社会监管力量和专业技术力量,实现监管过程质量和效果的不管转化。2.引入制度实验室。探索新型市场运行模式,并将其纳入制度实验室。在实验室中设置不同的实验阶段和实验情景,检验制度张力和新型市场运行模式的市场生存力。从实验中发现问题、不断总结、并丰富成果,以此防止新兴市场探索模式与制度之间的硬着陆,造成双方不同的刺激与影响造成的市场不稳定。
3.鼓励培育制度创新。鼓励开展市场发展的研究和公关,不断强化市场进化的积极效用。市场的发展和进化是社会意识形态和制度的设计进步的集中体现,是带动民族文化进步和民族力量凝聚的引擎,也是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极大促进。鼓励培养新型市场的存在关系和存在结构,是十分迫切而必要的。
此外,如何把握自控与控制之间的关系?如何科学理性设计制度实验室?如何发挥市场进化过程中的带动引领作用?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Tsai C (2018). To Regulate or not to Regulate? A Comparison of Government Responses to Peer-to-Peer Lending Among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Taiwan. 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 87(4): 107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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