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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信贷融资相关费用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的学习笔记

2022-3-27 19:00| 发布者: ycg| 查看: 192| 评论: 0
摘要: 2022年3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信贷融资相关费用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2〕6号),就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的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通报。笔者就上述通报涉及到的银行具体违规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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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4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信贷融资相关费用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银保监消保发〔2022〕6号),就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的违规收费问题进行了通报。笔者就上述通报涉及到的银行具体违规内容作出整理如下:


一、邮储银行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转嫁抵押评估费2019年,邮储银行淮北市分行办理抵押贷款1923笔、6.32亿元。经查,1612笔、4.17亿元贷款业务在提交申请前完成抵押评估,由借款人自行承担抵押评估费,前置评估比例高达84%。83笔、2419万元贷款业务在申请当日或之后完成抵押评估,根据该分行提供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由借款人承担抵押评估费。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监管规定整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二、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应当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或者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由抵押当事人协商议定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的书面协议;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的,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要求抵押当事人委托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不得指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二、平安银行违反规定与小微企业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2020年8月、9月,平安银行海口分行在为小微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时,在贷款确认书中与企业约定提前还款违约金条款,涉及3笔、132.4万元贷款。经查,该分行按照监管要求明确了免收小微企业经营用途零售贷款产品提前还款违约金,但未及时修订贷款确认书文本,导致不当约定。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相关监管规定整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加强内控与审计监督(十五)完善融资收费管理制度。银行制定与调整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不得利用协议定价方式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细化收费制度执行要求,针对不同适用情形实行差异化处理,避免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一刀切”。在业务合同中列明服务内容、价格和收费方式等,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收取额外费用;对于先收费后服务、已收费但业务提前终止的,应确保收费与服务内容匹配。鼓励对小微企业实施差异化定价策略,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收费标准。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五条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二)制衡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三)审慎性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四)相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产品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三、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转嫁抵押登记费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白仓支行发放了11笔、280万元抵押贷款。借款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承担1820元不动产登记费,抵押权利人为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监管规定整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四、象山国民村镇银行未承担小微企业借款人意外险保费宁波象山国民村镇银行向8户小微企业发放103万元贷款,借款企业于2020年7月购买9笔借款人意外险,以该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承担3801元保费。相关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的规定。【相关监管规定整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二)严格执行贷存挂钩、强制捆绑搭售等禁止性规定。除存单质押贷款、保证金类业务外,不得将企业预存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存款作为信贷申请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不得要求企业将一定数额或比例的信贷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忽视企业实际需求将部分授信额度划为银行承兑汇票,或强制以银行承兑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替代信贷资金。不得在信贷审批时,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等。




特别声明本文于2022年4月撰写,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且由于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会发生修改、补充或废止,本文届时可能需作修改或调整。本文系蜡笔老新律师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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