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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流程详解

2021-9-16 13:16| 发布者: 老驴| 查看: 152| 评论: 0
摘要: 专利申请一般流程图1.专利受理撰写专利文本并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至专利局,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要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有附图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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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一般流程图





1.专利受理

撰写专利文本并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提交至专利局,缴纳申请费。

发明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要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有附图时)。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摘要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

专利申请能否被受理的基本考虑是专利申请的主体和客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是否有明确体现,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1)专利申请文件不齐全(2)专利申请文件未使用中文(3)申请文件的制作不符合规定要求(4)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信息(5)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不具备资格或手续不完备(6)申请类别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
2.初步审查

(1)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符合要求后,进行初步审查。

a.发明专利初步审查下列各项:

① 《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以及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明显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② 《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时,申请人的身份是否有资格提出申请以及是否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③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是否事先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④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专利请求书是否写明应当写明的事项;

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第二款的规定,即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是否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⑥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的定义;

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即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是否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是否陈述理由;

⑧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申请是否符合单一性的要求;

⑨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即申请人对发明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⑩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要求,以及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是否记载了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是否按照规定撰写等。

b.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c.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2)一般情况下,初步审查合格后,发明自受理起18个月进行公布,实用新型专利12个月内授予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6个月内授予专利权。

若初步审查不合格,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a.补正通知书

在初步审查中,专利局认为申请属于可授予专利权,但申请文件出现错误和缺陷,通过消除这些错误和缺陷就可授予专利权这时会给申请人发出一个“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申请人接到“补正通知书”,应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正面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专利申请;同一缺陷两次补正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驳回申请决定。

b.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后所作出的发给申请人的一种关于审查情况的书面报告,所以也称为“审查员报告”。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审查员将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具体阐述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使申请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包括实质方面的和形式方面的全部问题。为了使申请人尽快地作出符合要求的修改,必要时审查员可以提出修改的建议供申请人修改时参考。如果申请人接受审查员的建议,应当正式提交经过修改的文件,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提出的修改建议不能作为进一步审查的文本。

很多时候审查员使用审查意见通知书意味着主要申请的专利是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申请由于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而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审查员会在通知书正文中对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每项权利要求提出反对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依据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某部分提出意见的,会指出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具体段落或者附图的图号及附图中零部件的标记。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申请的具体情况和检索结果,根据法律陈述准备驳回的理由,但也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如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则该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且符合专利法相关要求后则进行公布,如果补正不合格则该申请被驳回。

3.实质审查

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自申请日起3年内书面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

审查员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对申请专利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不合格时,申请人补正,即答复审查意见,合格后授予专利权;如果没有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审查意见,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如果两次补正之后都不合格时该申请就会被驳回。

4.复审程序

专利申请人在接到驳回专利申请通知后3个月的时间内可以决定是否请求复审,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只有专利申请人才有资格提起复审请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启动复审程序。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过形式审查受理复审请求从而启动复审程序后,首先将复审请求书连同原申请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驳回申请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书”。除特殊情况外,原审查部门应当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前置审查。

合议组经审查后作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有两大类,一种是撤销原驳回决定。专利申请将恢复到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另一种是维持原驳回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复审决定生效。专利申请人向法院起诉的,根据法院管辖权的相关规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法律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以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在期限内办理了登记手续并缴纳了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专利公告后每年缴纳年费。

6. 无效宣告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终审查结果分为三种类型: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被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被宣告部分无效的专利权,被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有效的部分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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